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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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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57 條
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 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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