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46
現在位置: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29 條
檢察官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 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 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