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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22 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
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