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3:52
現在位置: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34 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 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核辦。 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