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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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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22-4 條
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 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總長。 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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