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8:2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17 條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對於下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案件所為之處分或處理情
形認為不當時,應詳列事實提出意見陳請檢察總長核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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