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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14 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
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總長指定檢察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