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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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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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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第 22 條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 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 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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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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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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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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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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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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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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