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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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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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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第 5 條
人事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請人之資歷及經辦文件之審查,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以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認為合格者為通過。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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