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7:3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第 2 條
請發給辦理民刑事實證明者,以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法律系畢業,現任
或曾任本部暨所屬機關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者為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