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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11 條
會計員之職掌如下:
一、主計規章之研擬事項。
二、歲入、歲出預 (概) 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制事項。
三、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 (修正) 事項。
四、經費流用、預算保留及預備金動支申請事項。
五、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證之製
    作、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與送審事項
    。
六、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與整理事項。
七、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八、現金、有價證券、公庫存款及公款支付期限之查核事項。
九、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及提供事項。
十、其他有關會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