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本會代表委員互選產生方式係由各級法院檢察署依據現有檢察官、主 任檢察官 (不含停止辦案人員) 為選舉人,製作空白選票,由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調辦事檢察官於調辦事檢察署 投票。 其辦理機關如左: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代表委員由該署自行辦理。 (二)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暨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區代表委員由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