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應於收到下列文件、資料後一個月內,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受緩刑或免刑宣告判決書。 二、緩起訴處分書。 三、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證明或准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 四、前科紀錄。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