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其內容如下: 一、身心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 二、輔導:心理輔導、行為調整或其他必要之輔導。 三、教育:認知教育、特殊教育或其他必要之教育。 前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得合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