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2:4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第 7 條
矯正機關應於行為人入監後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資料提供戶籍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其為無戶籍者,應提供行為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前項檔案資料內容,應包括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
件號碼、戶籍地、居所地、總刑期、刑期起迄日、罪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