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