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 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 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