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9:3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 13 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
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