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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8:22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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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司法解釋
1
判例
17
法律問題
20
行政函釋
3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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