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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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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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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344-1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 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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