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1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