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4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319-4 條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
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
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
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