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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9:35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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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300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 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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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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