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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57 條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