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0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0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