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4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77 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