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項之致人死傷罪,必須犯人具有蒸氣、電氣或煤 氣之認識,基於漏逸或間隔之決意,實施其行為,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為 成立要件,如僅因過失而漏逸或間隔電氣等致人死傷,並無適用該條項處 斷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