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5 05:1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第 172-3 條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
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
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
、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