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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9:02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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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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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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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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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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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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