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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9:30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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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司法解釋
1
判例
0
法律問題
6
行政函釋
2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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