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1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3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
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
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
項之規定處斷。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