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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5 條
依民法總則之規定,設立法人須經許可者,如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已得主管
機關之許可,得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