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01 20:5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第 881-4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
前,約定變更之。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
為三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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