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09 00:4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第 870-1 條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
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
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
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
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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