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 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 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