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 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