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0 22:17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 憲法法庭判決0
  • 司法解釋0
  • 判例0
  • 法律問題0
  • 行政函釋3
  • 相關法條11
  • 歷史法條2
  • 立法理由2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