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