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 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 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