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 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