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 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當事人同意者。 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 五、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六、營業之廢止或轉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