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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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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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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631 條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 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 責。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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