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 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 之權。 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 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