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