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42
現在位置:
民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489 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 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1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1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