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 之權。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