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 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