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 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 共同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