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 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