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7
現在位置: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
第 7 條
行政機關應於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完成鑑定後,主動將其得領之日費 、旅費數額或約定之鑑定報酬交給證人或鑑定人;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領據 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當場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逾十日不再支給。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0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